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368号
李明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李明天向原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6000元(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二、请求判决被告李明天向原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151元(含违章违约金9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李明天向原告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等15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李明天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