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955号
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陈志忠、徐三顺、徐菊梅、徐敏、余姝瑶: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华日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陈志忠、徐三顺、徐菊梅、徐敏、余姝瑶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新华日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陈志忠、徐三顺、徐菊梅、徐敏、余姝瑶连带清偿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欠款本息合计52,167,380.5元(详见起诉状计算附表);2.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陈志忠、徐三顺、徐菊梅、徐敏、余姝瑶支付律师费7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陈志忠、徐三顺、徐菊梅、徐敏、余姝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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