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032号
刘超、刘明松、顾友霞: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56796.13元、逾期利息暂计46002.16元、逾期罚息暂计261.76元,合计5603060.05元(其中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以实际归还之日银行系统生成数据为准);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30000元及其他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刘超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189号29幢1单元201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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