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44号
林毅杰、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毅杰偿还截至2023年7月27日的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21595.87元、罚息260.32元,本息共计1521856.19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林毅杰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林毅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林毅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金盛公寓9幢105室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折价后所获价款在本案所确认的所有债权金额中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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