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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德高与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6
浏览次数:2,21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5914号

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高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原告孙德高作为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负责人的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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