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961号
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振华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原告陶振华作为被告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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