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630号
董炜森、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基鹏程、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炜森、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基鹏程、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支付票面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董炜森、基鹏程应在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董炜森、基鹏程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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