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031号
张浩、叶义伟: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浩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56,549.99元、罚息暂计72297.24元(暂计算至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8日起罚息按6.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浩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三、判令被告叶义伟对被告张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浩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5-1号107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