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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建曦与被告吴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2,47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677号

 

吴翰林: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82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25元为基准,从2024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至2024年5月28日暂计2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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