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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高晴与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6
浏览次数:2,60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004号

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晴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晴路费及住宿费1733.5元、邮寄费用28元,合计1761.5元;二、驳回原告高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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