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486号
周翔:
本院受理原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I7日利息为16979.3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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