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17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唯秀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顾问引进费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和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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