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53号
余欣、江苏华红拍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晨晨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唐晨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共计114,053元;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共计3091.78元;(自2023年4月12日起,以114,0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7日为3091.78元,后续自2024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合计为:117,144.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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