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672号
邯郸市广通互利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家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8700元为基数,按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为1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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