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97号
张乃文:
本院受理原告陆茂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茂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414076.67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13.8%)为标准计算,支付自2009年03月0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5401天利息合计414076.67元)合计共人民币614076.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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