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95号
陶月根: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月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陶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6,803.96元、未付保费1156.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6,803.9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1元,由被告陶月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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