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029号
魏亮(身份证号513701198606133611)、潘斌(身份证号321181198206070211)、赵松(身份证号321324197401040017)、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侯怀超诉你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亮在未出资人民币102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潘斌在未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赵松在未出资人民币480万元的范围内,共同对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侯怀超15万元本金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魏亮、潘斌、赵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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