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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侯怀超与魏亮、潘斌、赵松、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2,30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029号

魏亮(身份证号513701198606133611)、潘斌(身份证号321181198206070211)、赵松(身份证号321324197401040017)、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侯怀超诉你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亮在未出资人民币102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潘斌在未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的范围内,被告赵松在未出资人民币480万元的范围内,共同对南京齐梁影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侯怀超15万元本金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魏亮、潘斌、赵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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