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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之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张新骞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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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403号

 

河南正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张新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之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正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押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为基数,按LPR利率从20219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起诉之日暂计为:25700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为385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正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承担的律师费12000元;3、被告张新骞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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