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764号
陈宗远:
本院受理原告刘字与被告陈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刘字与被告陈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字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刘字负担。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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