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杨怡珊诉被告王振、王缉源、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2,36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637号

王振、王缉源、宋娟:

本院受理原告杨怡珊诉被告王振、王缉源、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怡珊款项74,274.3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4,274.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自202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怡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王振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