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732号
黄明康、钱建芬: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顺诉被告黄明康、钱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明康、钱建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金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金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黄明康、钱建芬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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