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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静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5,54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868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静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静返还租金及押金合计231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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