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72号
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拓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济南拓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济南拓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8万元及利息(以八万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当日上午9时3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83571797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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