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68号
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县丰鼎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县丰鼎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8.420元;2.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28,42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18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康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当日上午9时2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83571797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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