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98号
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润庭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芝:
本院受理原告夏美林与被告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润庭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芝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因无法向三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夏美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返还租金30000元、市场管理服务费5000 元、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被告收取全部费用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购买货架的费用5400元、购买玻璃门的费用4100元; 3.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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