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08号
南京北岸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猜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共计258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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