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07号
王丽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2年9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房租,共计72200元;2.支付5%违约金3610元;3.支付代付水费79元、电费78元、物业费673.2元、煤气费42元、人工清洁费200元;4.被告承担原告全部的往返差旅费4000元、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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