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06号
胡德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8805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8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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