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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贲秋月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2
浏览次数:1,95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337号

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贲秋月诉被告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至10月工资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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