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153号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浩海星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青岛浩海星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付票据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票据号码210530100030420221020369300771,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3、原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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