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893号
温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淮剑与被告温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淮剑借款本金22,229.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2,479.5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以22,429.5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以22,229.5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淮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温旭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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