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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罗海霞、肖乐乐与被告南京每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钻石健身(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2,54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7689

南京每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钻石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海霞、肖乐乐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罗海霞、肖乐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契约书》;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健身卡费用和会员年卡剩余卡费3,2078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屮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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