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45号
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管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4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4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管昕对被告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3,830元,由原告江苏诺姆化学有限公司负担4110元,由被告江西文悦商贸有限公司、管昕负担97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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