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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树生与被告方有伟,第三人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024-536)
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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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536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生诉被告方有伟,第三人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有伟立即向原告王树生支付利润分成882.25万元及利息(自202211日起,以882.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方有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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