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571号
南京万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巧诉被告南京万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8800元合作保证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即2024年8月7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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