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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黄振辉与被告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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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484号

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黄振辉与被告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振辉支付货款77,268.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268.1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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