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16号
姜英明、钟荷琴:
本院受理原告季玉东诉你(们)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季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赔偿原告股权转让款收益损失16,343,91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股权转让款收益的利息损失(利息以16,343,910元为基数,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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