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康诉被告吴其耀、郭家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00号
郭家伟:本院受理原告项康诉被告吴其耀、郭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其耀、郭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项康借款本金4309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以10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以1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31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5500元(191500元+114000元+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利息支付需先行扣除820435元);二、驳回原告项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07元,由被告吴其耀、郭家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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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德伟诉被告杨智军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95号
杨智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德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杨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德伟5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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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升霞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892号
王升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卢家洼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908259.44元、利息3885.33元、违约金(以908259.4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卢家洼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魏加雷、王升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卢家洼养猪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在代偿款、律师费共计928259.4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2元,减半收取6671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卢家洼养猪专业合作社、魏加雷、王升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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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永信诉被告李明、南红波、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王金贵、沙金红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325号
李明、南红波:本院受理原告余永信诉你、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王金贵、沙金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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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程梅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14号
程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代偿款93826.91元、保险费6535.64元及违约金(以9382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以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30元,由被告程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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