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巧云诉被告陈东、钱维红、徐松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巧云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杨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停止对执行标的江宁区汤山街道东湖丽岛A1幢不动产的执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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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强、王璋祺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王璋祺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大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268733.33元(应计算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并支付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按基数322480元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2480元;4、判令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交还原告;5、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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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合川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合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合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280355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280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7975元,均由被告范合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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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东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大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至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暂定为150万元;(以上合计6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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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韬诉被告赵承成、陈思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施韬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借款48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止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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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裘栋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裘栋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裘栋支付租金3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合计9000元;二、驳回原告裘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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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斐诉被告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刘容希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刘容希、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偿还原告刘斐80000元及利息5632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逾期违约金2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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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立标诉被告俞媛媛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标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方立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材料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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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礼英、朱婕诉被告许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钟礼英、朱婕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钟礼英、朱婕与被告许军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礼英、朱婕租金200元。三、被告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礼英、朱婕违约金2000元。四、被告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礼英、朱婕代缴的物业费394.4元。五、驳回原告钟礼英、朱婕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元,由被告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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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雅客快捷宾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雅客快捷宾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东路1115号金都大厦六层1-2号房屋。二、确认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雅客快捷宾馆欠原告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388833.34元(2016年7月19日至2020年10月20日),其后租金按年租金34万元计付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299.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雅客快捷宾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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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严导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严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9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导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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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怀华诉被告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怀华诉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李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3912元、物业费13716元、租金83472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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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松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松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转租合同》(合同编号:GM2019-07-001),被告于判决书下达后3日内搬离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联强国际大厦,租赁后更换或增加的酒店所有用品家具设备等零价值无偿赔偿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2期租金2776110元及其滞纳金(计算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之日止),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自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转租合同计算至房屋腾退给原告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原告不予退回,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977640.1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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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月红诉被告高令江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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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汪月红与被告高令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1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年利率4.25%计算,截止2020年8月26日已产生利息10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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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周圆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周圆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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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斌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8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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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焱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高焱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0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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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枝平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宋枝平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4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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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舒婷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唐舒婷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4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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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珍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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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颜珍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5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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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坤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钱坤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6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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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志萍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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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萍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7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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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海红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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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红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2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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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艳红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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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袁艳红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4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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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皓博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姜皓博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56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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