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慧诉被告王健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退回剩余货款9200元;2、判决承担2020年2月至今45000元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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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诉被告南京暖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其施工的场地进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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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译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毛译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4822.5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8323.09元、罚息12982.25元、复利2050.4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被告毛译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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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蔡子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子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77567.1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2450.91元、罚息13421.59元、复利4143.15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被告蔡子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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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卫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卫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15263.7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1073.59元、罚息33147.97元、复利7202.04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被告刘卫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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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武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62633.7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9477.6元、罚息19548.47元、复利5134.36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陈武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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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秀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秀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95524.8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57529.48元、罚息61231.65元、复利20572.29元,及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9元,减半收取4574.5元,由被告陈秀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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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卫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66188.8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3461.12元、罚息12650.59元、复利2741.38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被告蒋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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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碎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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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毛碎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86207.1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6946.22元、罚息9420.97元、复利4236.8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毛碎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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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梅明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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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梅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49907.3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9067.36元、罚息14490.87元、复利6686.53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被告梅明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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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国初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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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国初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03353.8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5日的利息9329.05元、罚息55947.9元、复利10227.33元,及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3元,减半收取2771.5元,由被告国初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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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洪彩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77625.7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22432.02元、罚息24756.43元、复利7069.39元,及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由被告洪彩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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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莉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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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25546.8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46570.04元、罚息31949.61元、复利11037.96元,及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7元,减半收取3763.5元,由被告周莉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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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3566.4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7279.39元、罚息7914.78元、复利1297.68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1250.5元,由被告陈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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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苏清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清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3275.6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1104.1元、罚息531.41元、复利107.6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苏清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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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传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23088.5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0769.17元、罚息11801.73元、复利2480.3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被告王传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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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高长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94447.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2400.81元、罚息11027.03元、复利3654.08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3211.5元,由被告高长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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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薛福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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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0308.4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2432.87元、罚息1217.64元、复利360.05元,及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薛福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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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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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99760.5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6762.9元、罚息11429.6元、复利2752.32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1元,减半收取3205.5元,由被告王丽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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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涂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涂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95483.5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0281.4元、罚息3972.52元、复利1786.35元,及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元,由被告涂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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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71205.4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40343.3元、罚息18531.59元、复利5303.29元,及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3915.5元,由被告朱小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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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曹艳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艳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08553.37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9320.58元、罚息17635.06元、复利6070.5元,及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3437元,由被告曹艳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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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珊珊、王婷婷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珊珊、王婷婷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珊珊、王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06437.5元(2752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41449.42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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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业新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单业新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单业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340462.5元(4539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8675元(3.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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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威诉被告尹小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威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尹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威货款7532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陆小梅诉被告李魁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陆小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陆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起至今利息28800元(按年息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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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毛迎春诉被告尹拥军、许云辉、南京格伦智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毛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毛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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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何秀迪诉被告但文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秀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何秀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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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慧平诉被告胡天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慧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慧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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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许前春诉被告徐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许前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许前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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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晨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晨皓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晨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9130.96元、违约金89913元,合计98904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02元,由被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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