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克爱、时欣诉被告南京晟诺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爱、时欣诉你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克爱、时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4043.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2337.02元。利息总计6367.9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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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健秀诉被告仲明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健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朱健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转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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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锋诉被告上海明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张小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小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15000元;2、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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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胜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69964.8元,并支付其他费用9374.8元及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3元,由被告李胜负担(此款由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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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添豪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添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7142.6元,并支付其他费用6920.62元,及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吴添豪负担(此款由被告吴添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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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婷诉被告张健、郑静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黄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5万元整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2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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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春明诉被告赵洋、赵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朱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约190万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以上共计590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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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家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家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80412.5元(2405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5915.75元(6.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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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洁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傅洁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傅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21137.5元(2948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23415元(3.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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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凌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叶凌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叶凌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81500元 (24200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7310元(6.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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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秀芳、武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芳、武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武秀芳、武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32012.5元(3093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26425元(3.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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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阳、颜珊珊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阳、颜珊珊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赵阳、颜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80412.5元(2405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4450元(6.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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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袁志华、李大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款232012.5元(309350*75%);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28045.79元(3.5个月),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翔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翔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管理费及保证金共计419635.65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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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鼎志诉被告南京百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鼎志诉被告南京百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鼎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品牌使用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93300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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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叶方斌诉被告南京优可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魏亮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叶方斌诉被告南京优可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魏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叶方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优可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可鹿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签订的《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告优可鹿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16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魏亮对上述请求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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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福祥诉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韩福祥诉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韩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88000元、广告费11480元,总计9948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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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长军诉被告南京石头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军诉被告南京石头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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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尚金诉被告南京雨润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尚金诉被告南京雨润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尚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本人押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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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洁诉被告吴柯贤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洁诉被告吴柯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柯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洁各项损失10750元;二、驳回原告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元,由被告吴柯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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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仁立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仁立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仁立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万元;2、判令被告按约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万元的年利率6%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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