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南京市秦淮区昌裕食品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793号
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南京市秦淮区昌裕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南京市秦淮区昌裕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 “TIGER SUGAR老虎堂及阁”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3.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等,(包括: 1)拆除含有“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唐挺诉被告吴海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866号
吴海静:本院受理原告唐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海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挺借款本金157700元并支付利息52500元。二、被告吴海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挺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2元,保全费1621元,合计3923元,由被告吴海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准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松、上海市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160号
薛松: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准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松、上海市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副本、被告证据副本。原告南京准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464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唐凯诉被告田志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869号
田志兵:本院受理原告唐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凯借款本金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田志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英楼娱乐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148号
南京市建邺区聚英楼娱乐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英楼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涉案《假面告白》等27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英楼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321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英楼娱乐中心负担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19号
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4栋14层房屋签订的《南京新城科技园产业载体入驻合同》已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的租金617665.5元以及逾期利息(其中372235.5元租金利息自2019年11月16日起算;245430元租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双方办理案涉房屋交接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按照1.5元/平方米/天计算);四、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946.25元;案件受理费28331元,由被告江苏锐集博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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