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得志诉被告岳月贵 、李翠、江苏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得志诉你、李翠、江苏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刘得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水金1159327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9日的利息为261452.95元;从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593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律师费6万元,保函费48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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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亚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叁柒洗浴有限公司、南京葆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亚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南京葆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葆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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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杰诉被告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杰与被告你、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邹杰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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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羲诉被告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羲与被告你、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王羲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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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立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海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海广:
本院受理原告耿立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耿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餘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5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就被告餘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海广就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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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磊诉被告尹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尹涛:
本院受理原告潘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尹涛归还向原告潘磊三次所借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2、要求被告人尹涛支付借款利息年利率百分之15.4,一共3年也就是18480元;3、要求被告人尹涛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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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汉清诉被告咸林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咸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清诉被告咸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刘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拆借利率,自2019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500元);2、原告有权就被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新民村33号504室房屋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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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燕、李运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李运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燕、李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45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78元,被告林燕承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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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强菊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菊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20)苏0105民初3656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宝琳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宝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人工费548400.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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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安玉诉被告吴勇、程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吴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安玉诉你、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程燕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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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