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揽洋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合同价款49118元;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500元(自2018年8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天5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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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魏照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魏照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照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3639.35元、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小计6630.7元,上述合计90270.05元及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案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魏照军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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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俊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任俊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俊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俊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小计4584.09元,上述合计54584.09元及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案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任俊宏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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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缪德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缪德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缪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谬德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79048.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479048.13元为基数,自被告谬德辉逾期之日即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8元,由被告谬德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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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雅珍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王雅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雅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雅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8249.06元、截止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小计1333.17元,合计29582.23元及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按照案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雅珍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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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漾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陈漾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漾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漾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8112.99元及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小计4285.04元,上述合计32398.03元及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按照案涉及《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收,但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陈漾文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357716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方圆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陈方圆: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方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方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0242.06元及利息、复利(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宁波银行汇通休闲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保全费351元,合计629元,由被告陈方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357716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益高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悦崇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悦崇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益高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益高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828号民事裁定书。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徐凯诉被告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18年8、9月份、2020年3月-7月份工资共计28590.06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核算奖金1167元;3、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5788元;4、判令被告支付已核算奖金15591.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泓、刘志平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江泓、刘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泓给付贷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286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本金600000元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截至2020年12月22日,逾期违约金为21600元),合计634465元;2.判令被告江泓给付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3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3.判令被告刘志平对江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判令原告山东鼎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泓位于广州市番禹区石碁镇兴亚路1号1座201室房屋在上述全部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7、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之千诉被告何建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于之千与何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建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之千借款本金30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6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935元,由被告何建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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