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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3.22,总第51期)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2,267

原告王志刚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51号
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餐饮加盟押金1万元整,加盟费298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丁兴海被告江作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19号
江作成
     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海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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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国庆被告陈玛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32号

陈玛琳
     本院受理原告衡国庆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人民币四万元整,利息五千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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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艳萍被告胡亮、朱峰、杨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89号
朱峰、杨东
     本院受理原告陆艳萍诉被告胡亮、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5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暂计36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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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森被告高猛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97号
高猛
     本院受理原告汤森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借款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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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飞被告过隽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803号
过隽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5669.05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付,按年利率24%计算)。现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利息为753794.83,本息合计1639463.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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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杰被告韩恩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59号
韩恩斌
     本院受理原告顾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4000元和借款利息30975元,合计人民币184975元(暂算至起诉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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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皖梦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欢乐草原餐馆、朱恒宇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8号
句容市崇明街道欢乐草原餐馆、朱恒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皖梦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皖梦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欢乐草原餐馆、朱恒宇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皖梦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支付货款19800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欢乐草原餐馆、朱恒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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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静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85号
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静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韦静2018年9月工资3048.28元、2020年3月至7月工资17441.55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拖欠的奖金4446.75元、经济补偿8400元,共计33336.58元;二、驳回韦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韦静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81号
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嘉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嘉君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工资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京心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与工资一并支付姜嘉君,以抵冲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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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呈佳被告征杰、苏翠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774号
征杰、苏翠华
     本院受理顾呈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苏船和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05民初8774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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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告周龙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9号
周龙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1711.81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11月26日),其中本金8858.87元、利息1781. 16元、违约金476.58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595.2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告路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8号
路媛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76417.57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11月26日),其中本金51132.19元、利息17847.15元、违约金6027.44元、超额金0.00元、年费0.00元、其他手续费1410.7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11月27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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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庆被告周慧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71号
周慧
     本院受理原告缪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缪庆借款本金169886.74元并支付利息(以169886.7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9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3055元,由被告周慧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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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进军被告卜习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03号
卜习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卜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进军欠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卜习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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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群被告尹小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998号
尹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王海群与被告尹小强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海群对被告尹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海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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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州市汉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姜宝文、曹政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516号
姜宝文
     本院受理原告荆州市汉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姜宝文、曹政、第三人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曹政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宿松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曹政、姜宝文承担第三人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上诉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由被上诉人曹政、姜宝文成都哪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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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韦静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85号
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静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韦静2018年9月工资3048.28元、2020年3月至7月工资17441.55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拖欠的奖金4446.75元、经济补偿8400元,共计33336.58元;二、驳回韦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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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补正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429号
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4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苏0105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判决主文部分“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20900.97元利息(以220900.9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补正为“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南京筑微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佳宁韵成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20900.97元利息(以220900.9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曼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0号
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曼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曼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0738.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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