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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3.29,总第55期)
发布日期:2021-03-29
浏览次数:1,874

原告时亦涵被告陈海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2号
陈海虹

     本院受理原告时亦涵与你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6650元并赔偿原告19950元,上述费用共计266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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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军被告简繁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836号
简繁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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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帅被告南京嘻哈有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号
南京嘻哈有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管理培训费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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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图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厦门闽篮超市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号

厦门闽篮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图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请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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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兵被告韩卫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52号

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被告韩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卫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兵借款本金7.7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韩卫琴负担。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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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芳芳被告苏畅、蒋玲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803号

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魏芳芳与被告苏畅、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魏芳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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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王三福被告彭坤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78号

彭坤

     本院受理原告王三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彭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三福劳务费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彭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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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昌升被告朱羽杰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升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瑞金被告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53号

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金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王瑞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丁莉被告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许恒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94号

江苏弘基科技有限公司、许恒全

     本院受理原告丁莉诉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王瑞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0元,由丁莉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明赶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71号

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明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65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3.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餐饮会员卡未消费金额4500元;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许影赶被告朱羽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55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许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120元;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钰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06号

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钰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钰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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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蔡二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11号

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蔡二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5046元及相应利息(以1504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 判令被告南京迎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蔡二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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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善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沃慧达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00号

沃慧达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善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沃慧达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善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7000元、违约金282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善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沃慧达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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