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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08,总第61期)
发布日期:2021-04-08
浏览次数:542

原告钱英诉被告征桂兵、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78号
征桂兵、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830177.09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6日为630829.9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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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庄烨玮诉被告王磊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339号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庄烨玮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庄烨玮款项4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42500元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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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远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新靓煲餐饮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416号
南京市建邺区新靓煲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新靓煲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远货款本金168888元,并赔偿损失(以1688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新靓煲餐饮店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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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雄诉被告卞恒涛、卞恒友、卞恒虎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86号
卞恒涛、卞恒友、卞恒虎:

   本院受理原告高雄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卞恒涛、卞恒友、卞恒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425.97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合计21125.97元。二、驳回原告高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卞恒涛、卞恒友、卞恒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王玲法官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谢爱平、顾群、陈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75号
谢爱平、顾群、陈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谢爱平、顾群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7231.41元以及截至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24977.12元、罚息33668.24元、复利5670.13元,本息合计361546.90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陈金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祥诉被告傅志凯、傅越

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96号
傅志凯、傅越:

   本院受理原告尹祥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尹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二被告约定傅志凯占有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21号西堤国际城第贰区2幢1单元201室房屋1%份额的行为;2.判令撤销被告傅志凯向被告傅越出售案涉房屋1%份额的行为;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黑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邺区周浩豆腐店

占有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7号
建邺区周浩豆腐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黑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占有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南京黑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连成、吴向云、戴君主、泗洪君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熹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048号
代连成、吴向云、戴君主、泗洪君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熹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代连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08632元、利息2043.16元、违约金(以40863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代连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吴向云、戴君主、泗洪君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熹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代连成的上述债务在代偿款、律师费共计4166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34元,由被告代连成、吴向云、戴君主、泗洪君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熹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马杰杰诉被告乔国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563号
乔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马杰杰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乔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杰杰支付剩余工程款19001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为190012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马杰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乔国庆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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