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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09,总第62期)
发布日期:2021-04-09
浏览次数:478

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305号
蒋学斌: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与你及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起内归还原告蔡崇虎借款3306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以未还款项330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崇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056元,由原告蔡崇虎负担25848元,由被告蒋学斌负担42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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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士成诉被告王恒洁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33号
王恒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士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本人人民币柒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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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976号
张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6年12月5曰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同时判令被告交回所有以原告名义办理的牌、证,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曰内将案涉车号为苏A77552的车辆转出;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车辆挂靠费元、保险费用3300.48元,营运证过期未检罚款1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98元(按年15.4%的标准计算,自欠款之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计5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开浪诉被告张德贵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024号
张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开浪起诉张德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德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开浪支付工程款10790元。2、本案诉讼费70元由张德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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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玲诉被告阿帕尔·沙坦尔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056号
阿帕尔·沙坦尔: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玲起诉阿帕尔·沙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阿帕尔·沙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8260元及利息(以48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1006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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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钟德荣

保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634号
钟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0300.28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28元,由被告钟德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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