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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13,总第64期)
发布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2,023

原告王宝珍、陈丹、陈馨妍、单梦慧诉被告徐辉、席丹、吴月娥、汤吉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165号
徐辉、席丹、吴月娥、汤吉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珍、陈丹、陈馨妍、单梦慧诉被告徐辉、席丹、吴月娥、汤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宝珍、陈丹、陈馨妍、单梦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逾期利息(或违约金)42000元。(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底起诉之日,计15万*14月*2%=4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负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大庆诉被告黄浩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3485号
黄浩浩: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黄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浩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大庆借款本金79700元;二、驳回原告王大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黄浩浩负担。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黄丽梅诉被告卞恒春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30号
卞恒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梅起诉卞恒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黄丽梅与被告卞恒春的婚生子卞瑞希随原告黄丽梅生活并抚养 。2、被告卞恒春自2021年4月,每月给付卞瑞希抚育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3、被告卞恒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计7个月,按每月2000元给付卞瑞希抚育费14000元。并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婚生子卞瑞希的幼儿保育费和教育培训费5280元。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卞恒春负担。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张新民诉被告潘桃顺、江苏国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79号
潘桃顺、江苏国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民诉被告潘桃顺、被告江苏国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张新民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20)苏0105民初879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璐、林坤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66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璐、林坤发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20)苏0105民初5664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博创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只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泰鑫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60号
南京泰鑫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创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三只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南京博创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2、请求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翟建伟诉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9号
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翟建伟诉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翟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018年8月-9月、2020年3月-7月工资,共计(税后)19548.83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8年2月-2020年7月奖金共计(税后)9863.35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交通费等报销费用共计3941.7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绩效奖金两笔公司10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招考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606号
南京招考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相关侵权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华友、吕福珍、盱眙马坝金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91号
孙华友、吕福珍、盱眙马坝金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华友归还原告代偿款485857.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5000元(以485857.56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8‰/日计算);2、判令被告吕福珍、盱眙马坝金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孙华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24000元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王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32号
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鑫世源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周世宽向原告清偿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剩余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44009.5元,罚息10931.94元,复利1842.46元,合计956783.9元;2.判令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0元;4.判令被告苏州前达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王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7、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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