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琼诉被告黄柏银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汪琼与被告黄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按原告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汪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汪琼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韦芬 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卞涵宇诉被告徐翛然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卞涵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志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志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13日利息8361.43元、罚息200.8元,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渤海银行线上个人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及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273元,由被告张志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怡君、陈韶华、车苏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怡君、陈韶华、车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怡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669691.2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5月1日,利息、罚息合计73933.09元,自2021年5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的约定计收)及律师费16000元;
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陈怡君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澜苑2幢104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韶华、车苏丽对被告陈怡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4元,由被告陈怡君、陈韶华、车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